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起诉平台索要乘客逃单费用的案件,判决结果明确了平台、司机和乘客三方的责任边界。
网约车司机张师傅通过某出行平台接到订单,在完成运输服务后,有11名乘客未支付总计178元的车费。张师傅尝试通过平台提供的虚拟号码联系乘客催缴未果,于是要求平台提供乘客的个人信息以便追偿,但平台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张师傅随后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垫付车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师傅的诉求。但平台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改判:平台无需为乘客的逃单行为垫付车费。
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核心分析:
平台的法律地位: 法院认为,网约车平台在此类交易中主要扮演的是信息中介角色,提供信息匹配服务。乘客与司机之间成立的是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
平台的责任范围: 平台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如实报告与订立运输合同有关的信息(如乘客的虚拟联系方式、行程信息),并促成交易。平台并非运输服务的担保方或债务履行保证人。
司机追偿的对象: 当乘客出现逃单行为时,负有支付义务的主体是乘客本人。司机应向乘客主张权利,而非要求平台垫付。
平台的信息提供义务: 平台在司机催缴过程中,已提供了虚拟联系方式等必要的行程信息,履行了中介方的义务。法院指出,要求平台提供乘客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催缴小额欠款,超出了平台合理的信息提供义务范围,也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相悖。但平台必须向司机披露逃单乘客的有效联系方式!
司机权益保障的局限: 法院也承认,司机在追讨小额欠款时确实面临现实困难,如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等。
对如何减少逃单现象、保障司机权益,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平台应推动全面实行在线支付机制,在行程结束前完成支付。
平台应优化系统,在乘客未及时支付时,设置支付提醒和超时催缴机制。
探索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对恶意逃费的乘客进行限制。
该案例明确了在乘客逃单的情况下,平台一般无垫付责任,司机应直接向乘客追偿。同时,也强调了平台在提供必要信息协助和优化支付机制方面的改进空间,以平衡各方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